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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侵权,百事可乐停刮蓝色风暴

2012/5/1 15:34

终审判决百事侵权

今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审撤销了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判令上海百事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和宣传行为;赔偿蓝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百事可乐在其瓶罐上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明了‘蓝色风暴’标识,而且在瓶盖上只有这四个字,并没有百事可乐的主体商标。这就是比较典型的商标侵权。”浙江省高院主审法官拿出一些百事可乐的瓶罐给记者看。

他说:“我们严格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来分析和裁判此案。”

所谓的商标侵权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

围绕这个概念,省高院的判决总结了四点:一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是否属于商标?省高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通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促销,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就自然联想到百事可乐,蓝色风暴事实上已经成为百事可乐的一种商标。

二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省高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不仅将蓝色风暴的商标用于宣传海报、货架等广告载体,还在其产品容器上直接标注,该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三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商标与蓝野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省高院认为,两种商标形音义相同,从实际调查看,一些消费者已经产生误认,两者构成近似。

四是两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否相同?省高院认为,蓝野公司虽然没有生产商标所核准的产品———可乐,但这并不影响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因此上海百事公司生产的可乐与蓝野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可乐)是相同的。

的确,与一审相比,二审的思路则更为简单和严谨。

然而,面对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而是聘请律师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不主动履行判决,这不符合百事可乐公司作为一个跨国企业所应具备的风范。”吴报建说。

深藏闺中难显风范

一名深谙百事可乐公司内幕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不管是不主动履行判决,还是面对媒体选择缄默,这都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据了解,百事可乐公司在中国有14个独立的公司,除了同在上海的百事可乐中国公司外,还有13家具有独立法人、股权结构各异的子公司,上海百事是其中一家。

这位业内人士透露,就在蓝野公司起诉上海百事商标侵权后,百事可乐公司内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分歧,一方面,蓝色风暴计划被迫搁浅,各子公司不知所从;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到底应该由总公司来承担,还是应该由各地子公司各自承担?这一问题一直意见不一。

在上海百事二审败诉后,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总公司面对这一难题,不得不选择从长计议。面对蓝野公司是否还会继续状告其它子公司,索取赔偿,他们不得而知。

在这种情况下,惟一的办法就是只能选择缄默。

据了解,蓝野公司在发现百事可乐侵权后,曾试着向百事可乐公司发过两次交涉函,第一次石沉大海,第二次信件被退回,无奈之下,蓝野公司选择了诉讼途径。

在一审中,法官曾询问双方可否选择调解,蓝野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同意,上海百事的代理律师在表示同意的同时,提出需要与委托人商量决定方案。

“中间我们也听说,上海百事欲提出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但这一方案最终没有浮出水面。”吴报建说。

据说,个中原因也是因为上海百事与总公司之间,关于这笔钱应该由谁来出,怎么出?相互意见不一。

且不论该公司白白投入巨资推出一个虎头蛇尾的“蓝色风暴”促销活动,更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促销活动所带来的强大影响力最终反作用于自己,加上大量产品的积压,和大量产品的销毁,损失可谓惨烈。

面对如此境地,“百事”岂能“可乐”得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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