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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指控五家酱油企业难以“打酱油”

2012/5/1 15:46

核心提示:被业界认为是“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的案例再次证明,企业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战略核心。

记者 吴为民

春节渐渐远去,天气逐渐回暖。才经历金融海啸来袭的中国酱油生产企业,却面临着另一场寒流:雀巢公司以包装立体商标为利刃,直指中国的酱油生产企业。

雀巢的侵权警告

广东省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近日发布消息,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开平市味事达、广中皇两家公司发出了侵权警告函,并向开平市工商局投诉,称开平市的民丰、味香皇、和味香三家企业侵犯了其商标权。

雀巢公司认为,其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平市的这些调味品企业,在酱油等产品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棕色方形瓶包装,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这些企业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物品。

雀巢公司在其警告函中称,该商标是由JuliusMaggi先生设计的,这一瓶型被雀巢公司沿用了100多年。雀巢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通过香港,向大陆出口使用该瓶子包装的美极鲜味汁产品。据悉,除上述被投诉与警告的5家企业外,仅开平市就有28家规模以上企业,在生产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的味极鲜等酱油。

被隐瞒的事实

据开平市食品行业协会介绍,味事达生产的酱油从1983年就开始使用该包装,1991年就为使用方形瓶的瓶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雀巢公司2007年才取得包装立体商标注册,这应该属于注册不当商标。

味事达公司1983年开始使用该包装后,味事达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证明,味事达牌味极鲜方瓶装酱油连续5 年在全国15个主要城市总体的方瓶包装酱油市场中,市场销售金额及产品市场占有率均为第一。2001年至2003年,味事达使用棕色方瓶的味极鲜酱油销售额每年都达到上亿元,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了雀巢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认为,中国企业20多年来用这种瓶子作为包装,在中国形成了同类产品企业公用的商业信誉。已经公用的东西再私权化,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因为它的市场信誉是中国企业共同创造成的,雀巢注册该商标是不恰当的。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雀巢公司在2002年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强调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但其向商评委提供证据材料时隐瞒了它知道的别人已经使用在先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注册合法性值得质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张广良认为,雀巢公司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隐瞒了明知的事实,说它不正当注册或者欺骗手段注册都可以。雀巢公司有可能构成滥用授权程序。

信息闭塞的损失

对于立体商标的国际注册,世界各国通常都是根据本国情况而定。如日本对酱油需求量比较大,有类似的产业,因此该立体商标注册在日本被驳回,在新加坡、西班牙、德国也被最终驳回。

修订于2001年的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此之前,中国曾对雀巢的立体商标两次作出最终驳回裁定。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后,法律对立体商标有特别的限制,强调必须有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才能注册。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公告,因而未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致使该商标于2007年在异议期满后顺利获得注册。

“第一案”的启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认为,这被业界认为是“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的案例再次证明,企业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新形势下企业发展的战略核心。

雀巢指控开平酱油企业侵犯其立体商标专有权事件,警示中国民族企业要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智力成果对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巨大作用。其次,要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董正伟律师表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酱油企业可以依法申请撤销雀巢公司的三维注册商标。因此,针对雀巢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酱油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应对,委托律师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眼下的实际情况,企业的国际意识不是三年两载能培养起来的,政府主管部门应以服务公众为出发点,从公众需求的角度来审视公告流程,充分动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成果,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对商标国际注册应建立国际、国内同时公告的“双轨制”,从而防止因信息闭塞带来意外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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