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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事件审判:监管者问责应该怎么问

2012/5/1 16:07

问责监管者

据河南省当地媒体不完全数据,受此次河南“瘦肉精”案件影响,仅在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期间,焦作市辖区生猪日出栏量便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目前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已达1.61亿元。

“地方监管者的袒护,短期看是促进了当地养殖业的发展,但从长期看,最终给当地带来的却是更大的伤害。”河南省农业大学一位研究养殖行业多年的教授告诉本报记者,如果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能在刚发现养殖户使用“瘦肉精”时就及时制止,刘襄等人就不会给焦作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更不会发生此后的“健美猪”大量流入市场。

从事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梁江涛认为,“瘦肉精”泛滥的部分原因,跟整个养殖行业的检测能力和监管能力被形形色色的“行业潜规则”羁绊有关。

“要从根本上解决‘瘦肉精’,政府必须祭出更加严厉和规范的追责细则,建立司法同期介入机制,严查监管渎职失职。” 梁江涛说,否则,即使此次“瘦肉精”案件一审能够圆满结束,但当下捉襟见肘的设防仍然难敌目前整个食品安全的乱象丛生,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瘦肉精”泛滥问题。

《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同样指出,虽然包括刘襄在内的“瘦肉精”生产者、经销商确有大罪,但部分农业、畜牧业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同样应该追究,此次河南“瘦肉精”案,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等人被绳之以法,正是政府加强对监管部门“不作为”甚至“寻租”行为的处罚表现。

此前,新华社曾在6月16日报道称,同样受“瘦肉精”事件影响,南京市检察院已经将包括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农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等在内的4名相关公职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批捕,并同时启动针对“瘦肉精”事件背后渎职犯罪问题的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此前的3月28日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作为办理职务犯罪的重点。

“针对此次“瘦肉精”案中监督者的追责应该可以复制,问责监管者也应该成为常态。”曹林说,继续加强针对“瘦肉精”的监管环节追踪,加大针对监管环节失误的惩罚力度,才能最大可能降低“瘦肉精”的危害。

而与“行业潜规则”乱象丛生相对应的食品安全立法领域,迄今仍存在未补漏洞。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立法动辄几十年的历史,中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立法,却只能追溯到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此前,则是通过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行业进行规范。

而据这部历史只有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管它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其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在对违法企业做出惩罚措施规定同时,它并未对监管部门的惩罚责任作出规定。

而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教授蒋士强曾建议称,目前中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不仅滞后,还有些混乱。应当多花力气,以食品毒理学研究这一个根本性问题为核心,构建完善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

原文地址:http://finance.qq.com/a/20110727/0003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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