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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业食用油业减少4%税务负担 降价可能不大

2012/5/1 16:07

国税局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方式将发生根本改变

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是乳业和食用油业有望迎来“减负”的好消息。乳制品、食用油企业将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约4%的税收负担。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刘俊)记者昨日了解到,近日国税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公告》)。

根据该《公告》,乳制品、食用油企业将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不但可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约4%的税收负担,更意味着现行的抵扣方式发生根本改变。 意见稿:

涉牛羊乳和食用油

昨日,记者看到《公告》显示,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的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和以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子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都将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分析:企业可以减少4%税务负担

根据《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将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国税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这次改革有多个原因,其一就是现行凭票扣税的规定往往引发“偷骗税”,比如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收购发票,多列金额数量,增加进项税额来偷税。有时明明是向企业购买农产品,但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使自己多抵扣税款。

其二,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施,有关企业就可以减少4%的税务负担,但最终《公告》何时实施仍静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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