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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2012/5/1 16:18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面落实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加快直营连锁事业的发展,在郑州市投资组建全资子公司“郑州全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聚德郑州公司)。为开设郑州直营门店,全聚德郑州公司将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北、政七街东的神威大厦(暂定名)A-B(商业)号楼一、二层03房、三层07房、三层08房的房产作为营业用房。此项目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共三份)于2008 年5月20日在网上签署,正式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08年5月22日签订。

由于标的物在不同的楼层,合同出卖人与合同买受人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购买一、二层03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2316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三层07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23150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三层08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823155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合同出卖人:河南大通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买受人:郑州全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三)合同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物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北、政七街东的神威大厦(暂定名)A-B(商业)号楼一、二层03房、三层07房、三层08房。

A-B(商业)号楼一、二层03房建筑面积共1588.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67.3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21.29平方米;

神威大厦A-B(商业)号楼三层07房建筑面积共815.6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50.67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64.96平方米;

神威大厦A-B商业)号楼三层08房建筑面积共801.3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41.05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60.31平方米。

本次交易标的物的房屋建筑面积总计为3205.59平方米, 套内面积为2559.03平方米,公摊面积为646.56平方米。

神威大厦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北、政七街东。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7)0453,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7年5月30日至 2065年11月23日。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服务,属钢混结构,建筑层数地上28层,地下2层。

(四)房屋价款:

出卖人和买受人参考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认本次转让价格总计为(人民币)31,740,526元。其中,A-B(商业)号楼一、二层03房房屋总价为21,922,680元;三层07房房屋总价为4,528,870元;三层08房房屋总价为5,288,976元。

(五)合同生效时间:合同自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签订之日(2008年5月20日)起生效。

(六)合同的履行与交付:

1、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

(1)本合同网上签约并办理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该商品房通过餐饮业环保批复手续后三日内支付总房价款的50%,即人民币15,870,263元。

(2)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书后三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40%,即人民币12,696,210元。

(3)完成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配套后三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0%,即人民币3,174,053元。

2、合同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 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3、合同的履行地:郑州市。

(七)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1、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包括该商品房、本协议中所有配套房屋及所有停车位)。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除应赔偿买受人因履行本合同负担的相关税费、装修费用外,应另支付买受人本合同总房款10%的赔偿金。

2、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取得的权属证书中登记的房屋用途为非商业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除应赔偿买受人因履行本合同负担的相关税费、装修费用外,应另支付买受人本合同总房款10%的赔偿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本合同总房价10%的赔偿金。

3、出卖人未履行约定的工程配套,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向买受人提供配套房屋或停车位的,出卖人按相应工程费用或相应配套房屋总房价款或相应配套房屋总租金或相应停车位总价款或相应停车位总租金的双倍赔偿买受人。

4、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电力容量、上下水管径、燃气管径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出卖人按工程改造费用的双倍赔偿买受人。

5、该商品房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除应赔偿买受人因履行本合同负担的相关税费、装修费用外,应另支付买受人本合同总房款1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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