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18
6、该商品房通过餐饮业环保批复手续后,买受人未按约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逾期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卖人完成工程配套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7、在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或出卖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配套后,买受人未按约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逾期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8、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卖人完成工程配套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在房屋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买受人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出卖人:河南大通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段12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阳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证);建材、五金电料的销售。
该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上一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类似业务。
(三)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屋权属证书。另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本公司律师经查询河南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郑用(2007)第04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郑城规规管许字第(001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郑城规建管许字(0275号)和(2006)郑城规建管许字(0243号))、《预售许可证》((2007)郑房管预字第1710号)、《施工许可证》(140102200410250401号)等法律文件,认为拟购房屋符合上述商品房现售的规定。拟购房屋不存在仍发生效力的查封,也不存在抵押他项权利,拟购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现售的规定。
根据本公司律师对交易对方资质以及交易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给出的法律意见,公司认为交易对方河南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共三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人民币)31,740,526元,公司将用本次募集资金支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占公司2007年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916,616,270,33元)的比例为3.5%。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签订不会使公司失去另一项同类重大合同。
本次购买的房产将用于全聚德华中区域郑州旗舰店的经营。由于该房产位于郑州市核心区域,在此开设直营旗舰店,对促进公司产品在当地的销售、提升经营业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将较大程度地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旗舰店为龙头,加快建立该区域二级开发和管理的模式,推动公司连锁经营的发展。该项购买将增加公司固定资产。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备齐办理餐饮环保批复手续所需全部资料、文件,交由餐饮环保审批主管部门审批。买受人只有在办理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该商品房通过餐饮业环保批复手续后才开始支付购房款。在本合同签署后两个月内,如果该商品房未通过餐饮业环保批复手续的,本合同存在终止的风险。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备查文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8231600
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8231508
3.《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823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