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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之争再陷战局

2013/11/29 09:42

导语: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的“荣华”商标权抗辩的主要理据。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7月份出具的一份《关于“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就对香港荣华带来致命的一击。

香港荣华称对手否认“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复函无效

尽管已在国内经销商渠道启用“元朗荣华”商标以期从和顺德荣华持续15年的商标纷争中脱身,但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一份复函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赔1740万元的判决书又引发了香港荣华激烈的反击。

昨日,香港荣华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复函的正当性和证据效力。此前复函否认了香港荣华手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这个关键性的认定。

复函惹争议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的“荣华”商标权抗辩的主要理据。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7月份出具的一份《关于“荣华月饼”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就对香港荣华带来致命的一击。

记者在这份复函中看到,其指出“荣华”商标于1990年11月10日即在“糖果、糕点”商品上获得注册,没有证据证明香港荣华在“荣华商标”注册前已在内地具有一定知名度。

因此,在他人已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情况下,香港荣华不能依据其在后对“荣华月饼”的使用行为,以相同或近似标识在“月饼”这一类似商品上再取得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从《复函》字面看,等于否认了香港荣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昨日,香港荣华给记者提供了一份署名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张卫平和李浩以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就此份《复函》的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认为,复函是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对非审判机关———商标局的行政性文书,非法院具有规范约束力的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其他法院判决案件的判决依据。

此外,因为复函的问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38号判决中的相关事实,因此复函的正当性也受到质疑。论证意见认为,任何审判机关都不能在已经成立、生效的前提下,再对判决中未认定的事实作出补充认定。

对此顺德荣华代理律师董宜东认为,在38号判决出来之后,商标局对香港荣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存有疑问而咨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回答,复函并没有违反法律程序。

此外昨日香港荣华代理律师温旭称,复函属于内部机密文件,不允许公开,其也向广东工商局咨询过,但对方的回复是不能提供给企业任何一方。因此其质疑顺德荣华为何可以拿到这份文件并复印给经销商。

不过董宜东就表示,顺德荣华去年曾在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投诉香港荣华侵权,此后该投诉被层层向上请示。顺德荣华是在后来工商局的回复中得到此函的。

“如果因受到《复函》的影响导致香港荣华败诉,估计将导致香港荣华至少上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香港荣华月饼将会面临被迫退出中国大陆市场的严重后果。”香港荣华方面表示。

内地仍用“元朗荣华”

此外,今年8月份,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香港荣华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荣华及图”商标和“荣华月”商标的月饼,并且赔偿顺德荣华1740万元。昨日,温旭表示,已经提出上诉,预计二审会在明年年初开庭。

今年中秋之前,香港荣华正式在内地启用“元朗荣华”商标,并且对国内经销商全线推出“元朗荣华”月饼,但香港荣华的专卖店依然会销售“荣华”月饼。香港荣华董事长刘培龄表示,虽然启用了新商标,但今年内地市场的销售并无受到实质性的影响。“香港荣华在海外市场也有元朗荣华的注册商标,但是目前没有使用。”刘培龄向南都记者表示,在与顺德荣华的商标纷争有最终结果之前,内地市场的产品依然会使用“元朗荣华”商标。

观点PK

复函指出,“荣华”商标于1990年11月10日即在“糖果、糕点”商品上获得注册,没有证据证明香港荣华在“荣华商标”注册前已在内地具有一定知名度。

香港荣华认为,复函是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对非审判机关- -商标局的行政性文书,非法院具有规范约束力的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其他法院判决案件的判决依据。

原文地址:http://money.163.com/13/1128/07/9EOH95LK002526O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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