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美食中国 >> 餐饮界 >> 餐饮管理 >> 文章正文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 美食中国 ∥ 美食中国    更新时间:2005-6-19 0:38:41

【章名】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保 健 食 品 标 志(略)

观止·美食中国

上一页  [1] [2] [3] 

点击星星为本文打个分!我要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网友互动 - 评论内容与美食中国立场无关

尚无数据

欢迎分享您的心得,感谢您的参与! - 褐色为必填项

  • 您的昵称:
  • 电子邮箱:
  • 评论内容: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任意内容